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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3日 16:44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据2006年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云南有288.3万残疾人,占全省人口的6.46%,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涉及1000多万家庭人口。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事业基础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构建和谐云南、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做好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认真做好残疾预防和医疗康复工作

(四)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和机制。制定残疾预防实施办法,构建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的预防网络和联动、高效、完备的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将残疾预防纳入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积极倡导婚前检查,实行为农村适龄妇女孕前免费发放叶酸、开展孕前健康教育、对出生缺陷高危孕妇实施综合管理等措施,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与早期干预机制,扩大儿童先天性疾病筛查和干预范围,提高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与残疾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做好预防接种、妇幼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慢性病防治、社区康复工作。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区的残疾预防。做好补碘工作。加强城镇饮水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别是重点地区的安全饮水设施。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各类学校要创造条件普遍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五)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紧紧依托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将残疾人医疗卫生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卫生需求。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门诊和住院报销补偿,在规定的报销补偿比例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无力支付的,按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给予重点救助。对符合条件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属于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六)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到2010年,70%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力争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抓紧制定出台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切实将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加大对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扶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继续实施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孤残和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加强省聋儿康复学校建设,使之成为全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康复工作人员培训的示范基地。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扩大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量和范围。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专职康复员,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设集教育、康复、文化、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提供系统、终身康复服务。支持和重视对康复医师、技师和工作人员的培养,将康复医师和技师的培养分别纳入全省高等医科和中等医科职业院校教育规划,实行康复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将康复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统筹纳入全省卫生系统职称评定序列。积极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七)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让残疾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努力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扩大范围,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要及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坚持分类施保,进入城乡低保范围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其补差水平要高于一般城乡低保对象,尤其是要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额。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残疾人。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自愿集中供养的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和福利院。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努力做好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租廉租房,予以优先保障。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评分方式分配的,对申请的残疾人加分;残疾人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减免一定租金;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残疾人,予以优先发放。将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计划纳入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等项目统筹部署、优先安排。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将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纳入企业年检、年审等相关检审项目,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未按规定交纳保险的企业,其残疾职工不计入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积极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国家和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倡导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九)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孤残人员、残疾儿童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贫困残疾人的福利服务。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快速、有条件的地区,可从捐赠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确定月补助标准,用于进入专门机构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残疾老人的养护费补助。残疾职工在患有其他疾病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各级政府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的相关要求,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助项目。鼓励社会捐赠,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爱心捐赠和对口扶助活动,多方募集资金,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语言和康复教育训练的聋儿、脑瘫儿、智残儿困难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全面普及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吸收残联为同级“普九”义务教育验收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优先将贫困家庭残疾学生纳入资助体系,逐步建立贫困家庭残疾学生长效救助机制。继续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上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开设符合残疾人特点、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切实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重点扶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普通高中班。采取措施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大力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在普通中小学合理设置特教班,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定期举办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培训,逐步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不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特殊教育学校编制标准、公用经费标准和设备投入标准应不低于普通教育学校标准。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鼓励从事特殊教育行业,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设立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养专业。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调查和残疾人就业比例核查工作。鼓励和扶持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立足自身优势,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业,促进盲人按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盲人稳定就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对残疾人的培训工作,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实用技能培训列入就业再就业、阳光培训工程、雨露扶贫工程等培训计划。同时,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县级政府每年至少为残疾人举办两期职业技能培训。全省每年城镇至少新增残疾人就业2万人,农村残疾人稳定就业90万人。

(十二)扶持残疾人脱贫致富。将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在实施整村推进、易地扶贫、产业扶贫工程、农村贫困家庭转移就业工程中,优先照顾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切实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确保每一个贫困残疾人家庭有一名联系帮扶人。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支持。

(十三)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内容,鼓励、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鼓励各级各类文艺协会吸纳残疾人艺术人才为会员,积极支持残疾人文艺创作,经常组织开展残疾人文艺比赛和艺术汇演,培养和推出一批全国知名的残疾人艺术家。依托特教学校,择优布局,建立残疾人艺术人才培训基地。加大对有体育特长残疾人的选拔、培养力度,有条件的州市要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体育院校、师范院校和各级体校要招收、培养一定数量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不断巩固和提高我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完善残疾人体育教练员聘用和培养机制,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发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体育工作专业机构要创造条件,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和体育教育。在城乡健身公共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就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各专业服务机构要改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扩大受益面,提高服务水平。全面落实残疾人服务领域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服务的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

(十五)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加大力度建设城市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站。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放宽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大力支持残疾人家庭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和依托现代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服务。培育和发展专门面向残疾人的服务性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对残疾人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适当向边远山区、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依托现有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整合各类残疾人服务资源,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托养中心、特教中心、文体中心、维权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充实加强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力量,发挥其技术和人才资源中心作用,为残疾人服务工作做好示范和指导。各级政府要采取经费补助或专项扶持等措施,支持各类公办或社会办的敬老院、养老院、疗养院等公益机构将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纳入扩展服务对象,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残疾人托养中心。

(十六)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我省无障碍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政策,加快无障碍建设步伐。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星级宾馆酒店和大型购物场所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无障碍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资料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征求同级残联的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无障碍设计强制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达不到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在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与残疾人日常生活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场、车站、码头、国家级和省级旅游风景区要积极为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提供专用通道,配备了解残疾人特殊需要、能与残疾人熟练交流的服务人员。推动无障碍城市的创建工作,积极争创全国无障碍城市。

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及相关设施要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各级电视台新闻节目要逐步加配手语,云南电视台要扩大加配手语的节目范围,提高双语栏目质量。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积极开展和推广“信息无障碍、设施无障碍、交流无障碍、程序无障碍”的“盘龙经验”法律援助服务,带动各项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六、努力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七)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组织报告会、举办展览、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和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及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树立典型,扩大影响。教育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德育等课程,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在劳模、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奖章等评选活动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代表。结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红领巾”、“手拉手”等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不断创新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定期评选“爱心助残示范城”、“爱心助残大使”。在开展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窗口、文明单位、优秀旅游城市(景区)等精神文明创建评选活动中,将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发展成果。

(十八)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把残疾人事业纳入依法治省的内容,修订完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将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行政督查、工作视察列入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工作计划和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残疾人参政议政,尊重残疾人对相关立法和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残疾人维权体系,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完善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和服务为主导,以有关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适当放宽残疾人受援条件和案例范围,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九)推进残疾人事业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交流领域,提高对外合作水平,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履约工作,充分展示我省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成就。学习借鉴外省区市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组织开展省际残联之间的合作交流,将与上海市残联的对口帮扶活动列入滇沪合作交流计划,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我省的区位优势,积极开展与东南亚、南亚的合作,开发、引进与国外有关机构、企业、友好人士的残疾人合作项目并抓好组织实施。

七、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和保障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建立残工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量化目标任务,密切配合,增强合力,推动残疾人重点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残疾人工作任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抓好基层残疾人工作的落实,提供经费和人员保障。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残疾人事业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保障机制。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较好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和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统计、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税务、工商、扶贫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将残疾人服务对象的相关数据列入统计科目。

(二十一)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二十二)加强各级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联是党委、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担负着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历史重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开展工作,为残联履行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进一步加强县乡两级残联建设,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充实力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切实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

(二十三)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增强残疾人的代表性。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为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00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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